日期:2022-08-15 09:15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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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秭归、西陵、伍家、点军、高新、猇亭县(区)住建局(房管局、住保中心)、财政局: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建保〔2018〕92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2018〕18号)精神,宜昌市本级和远安县被列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全国试点,秭归县被列为全省试点。为高标准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切实提升我市公租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宜昌市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2日                  

宜昌市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在试点公租房小区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试点成果,在全市范围推广。

  (二)试点范围。确定市本级、远安、秭归等3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市本级确定以和塘悦舍、民益家园、东锦苑等3个公租房小区为试点;远安、秭归应结合本地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确定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小区。

  二、试点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本级的购买主体为市住建局,远安、秭归购买主体由两县按规定确定。

  (二)购买内容。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中,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为: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看房、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腾退住房,清理空房,代为履行司法手续,办理退房手续。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3.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4.安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在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公共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小区公租房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巡查,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及宣传;重要节假日组织安全检查并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用电、消防、燃气设施专项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组织安全演练。

  5.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为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帮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公共服务。

  市县财政部门将上述事项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

  (三)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接条件。

  (四)购买机制。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确定规范化购买流程。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政府购买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服务标准。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七)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区政府及公租房产权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键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承担。试点县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推进试点实施。

  1.完成购买服务前期工作(2019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购买服务详细清单,服务标准和资金标准,做好前期准备。

  2.确定承接主体(2019年4月底前)。公开择优选定承接主体,同等条件优先政府平台公司承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3.实施阶段(2019年12月底前)。要求承接主体按照低收入群体(民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和塘悦舍)、新市民群体(东锦苑)三个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管理出成效。

  4.总结提高(2019年12月底前)。及时跟踪各相关小区试点进度,及时分析不同层次试点小区的管理难点、特点,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做法。2019年10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三)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购买主体要开通微信、微博、电子邮箱等网络媒介,承接主体要在其承接的公租房小区内公开设立公租房服务热线,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的渠道,主动听取保障对象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保障对象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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