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25 16:13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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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防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加强人防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先证后核 证照同步”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人防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办法。

  一、我市人防部门审批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以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共三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不愿意做出承诺的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仍然按照法规规定程序审批。

  二、强化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市人防办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其承办范围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审批申请人对所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以及申报内容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情况,要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强信用管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办理事项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信息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申请人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告知承诺制等优惠政策。

  四、在人防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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