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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住建文〔2019〕3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以下简称“建筑”)拆除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标准和规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实施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项目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房屋征收决定或其他拆除依据及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度计划,拟拆除建筑和可能危及毗邻区域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施工单位为拆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六)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验证无不同意见的,在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表张贴在拆除施工现场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农民自建房、抢险救灾工程、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本通知规定,拆除工程的参建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职责。
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程性质将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其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责任;
(二)保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并监督其使用;
(三)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拟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及毗邻区域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四)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安排安全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
四、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拆除的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拟拆除建筑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废液、废渣、污水等残留物,其施工组织方案应明确安全处置措施,并在实施拆除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执行;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根据施工组织方案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封闭围栏围护及安全警示标志,对毗邻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建筑拆除施工现场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的防控;
(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六)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中发
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拆除工程委托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建筑拆除工程的参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不良行为予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和夷陵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