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5-19 09:34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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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市住建文〔2016〕3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安全管理,保证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202-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标准规范要求,现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检验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检测由安拆单位委托。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应分别在初始安装提升前和最大高度处下降前实施。高处作业吊篮的检验应在安装完成后(含同一工地移位重新安装后,下同)实施。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投入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存档备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联合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之内,提供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检验检测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五、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检测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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