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3-16 10:53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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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宜昌市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划定公布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宜昌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水平净距6.5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

(五)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耕植物;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地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2、按照《埋地燃气管线地面和地上标志设置规范》(jg4201/t 024—201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3、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4、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城镇燃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

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宜昌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规划局

                                 20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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