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06 09:56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7-00030 主题信息: 城市建设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07年10月31日
文件名称: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  号: 建城[2007]250号 主 题 词: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