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根据宜昌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建功黄金期,展现新作为”劳动竞赛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深入开展宜昌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激发广大建筑职工学技术、钻业务、比技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建筑行业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建筑业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贡献力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共同成立宜昌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领导小组。
组 长:张立新 市住建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朱利民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女工主任
上官业声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何 学 市住建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万红军 市住建委人事教育科科长
余汉陵 市总工会职工技协办主任
肖 平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
郭治华 市住建委建筑业管理科负责人
张军民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吴 镝 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
朱 彦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技能竞赛组、技能考评组、宣传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宜昌市住建委工会,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何学兼任办公室主任。
综合协调组:组长万红军,副组长吴镝,成员李东辉、杜宗朝、肖湘。负责拟定竞赛实施方案,编制竞赛预算开支,竞赛组织及其它工作。
技能竞赛组:组长郭治华,副组长王莹,成员任毅、肖发恒、李小锋、汪道才。负责对竞赛开、闭幕式、实操现场及理论考试会场布置,检查落实,安全保卫和现场救护工作。
技能考评组:组长张军民,副组长朱彦,成员胡扬帆、曹阳、杜藻、王景林。负责审定竞赛技能试题,理论和技能实操考场准备工作的验收,文明施工和考核工作。
仲裁委员会:主任章坪,副主任王洪军。负责竞赛技术中疑问和争议的协调裁定及竞赛成绩的评判公布工作。
宣传后勤保障组:组长叶帮斌,成员张德明、张生兰、曹竟斌。负责起草竞赛开、闭幕式领导讲话稿,制作竞赛专辑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竞赛工种
本次竞赛设四个工种:砌筑工、钢筋工、镶贴工、精细木工。各工种竞赛细则另行通知。
四、竞赛方式
本次竞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二个阶段。
(一)预赛
1、预赛选拔: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和装饰企业从本企业所属人员中按每工种选拔3-5名选手报名参加全市建筑职业技能竞赛预赛。
县市区组织本地竞赛的基础上,每工种可选1名人员参加全市决赛。参赛选手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工(四级)以上,特别优秀的无证人员,需经单位推荐,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参赛。
2、预赛形式: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笔试)。
(二)决赛
通过预赛选拔的每个工种前16名选手参加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决赛。决赛分为理论考试(占总成绩30%)和操作技能考试(占总成绩70%),两项成绩相加为最终得分。理论试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按高级工标准提取,并组织各工种统一考试评卷等工作。操作技能竞赛由建筑作业国家注册考评员实施考核。
决赛前将组织辅导和训练。
五、竞赛时间
(一)报名时间:6月20日到30日
(二)预赛时间:7月中下旬
(三)决赛时间:9月中下旬
六、奖项设置
1、本次竞赛每个工种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三名)、三等奖(第四至第六名)。获得一、二等奖的选手可在现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最高晋升至技师)。进入决赛的选手,经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者,可免试办理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证书。
2、本次竞赛设优秀组织奖和精神文明奖。
3、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优秀组织奖及精神文明奖的参赛队,所在单位在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中进行奖励加分,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优秀组织奖加8分,精神文明奖加6分。
4、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表彰为“宜昌市建筑行业技能标兵”,并纳入宜昌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评选储备库,作为今后评选宜昌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的优先对象。
5、对在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公司择优申报宜昌市“工人先锋号”。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成立工作机构,制定竞赛方案,明确竞赛内容,扎实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二)加强考核选拔。各地要认真开展预赛选拔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通过技能大赛活动,进一步提升建筑业职工技能素质。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技能大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道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李东辉联系电话:6448452
宜昌市总工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