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办、高新区政务服务局:
经研究,现将《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管理细则(试行)、《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府办发[2018]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指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项目业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根据需要提前开工,行政审批机关在项目建设不同环节作出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细则。
企业投资项目指各类企业产业投资项目。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如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环保、安全生产、房地产项目等。
第四条 市住建委、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
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人社、安监、环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消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窗式”受理,投资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在相应期限内具备的条件、标准;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综合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即时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书,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造成的损失;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综合窗口。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综合窗口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综合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九条 综合窗口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即可依承诺内容开工建设。市政务服务办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制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告知承诺书内容对被审批人的承诺行为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依法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视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本市“信用宜昌”信息平台,各行政审批机关有信用平台的,可记录各行业诚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市政务服务办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务服务办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告知承诺的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制定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履诺时限等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综合窗口依规定受理的项目,及时将审批项目共享各行政审批机关。各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各自承诺审批期限办结,同步对被审批人承诺事项、时限、履行承诺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实施告知承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项目,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不按承诺期限及时审批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在宜昌自贸片区试行。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告知书
根据《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就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城市绿化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告知事项
1.依法取得土地正式许可。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工、竣工。
2.在工程开工前,明确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自觉接受处罚。
3.在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前完成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和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在基础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文本及专家论证可行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严格按图施工,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4.在基础施工前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前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基础施工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工资性工程款,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支付工资;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方案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开展区域评估的项目无需申报)。
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各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同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综合窗口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二)承诺书
本项目单位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项目单位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提供的相关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本项目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本项目单位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保证按国家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调整事宜执行;
(六)所作承诺是本项目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
(签 章)
年 月 日